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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才律师:劝人自首还被送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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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3章 这是原告律师该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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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是否适格,就成了一个问题。

    周云首先开始发表诉讼观点,观点其实很简单,和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而且走了招投标,那开发商就不能再排除物业服务。

    但是后面开发商却又那么做了,所以从这点来说开发商存在合同欺诈,理应承担物业费的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城投就更好办了,你们虽然签了合同,但这个合同对我没有约束力,你就是得给我钱。

    这里周云稍微鸡贼了一下,在把开发商添加为共同被告之后,他的矛头直接对准了开发商!

    这其实都不算挖坑了,这就是当着对方的面来布置陷阱,来吧蒋律师,只要你往我设置好的这方面来辩,那肯定能赢,城投甚至可以一分钱都不用出。

    所有的责任都是开发商的,毕竟他们搞合同欺诈。

    你们那只是善意第三人,你们什么都不知道,只是因为公司特殊,所以不能用外面的物业,只能自己聘请,所以必须得排除前期物业服务。

    这样一来就不是你们的问题了,一分钱都不用出,稳稳当当把周云给赢了。

    但是如果不按照这么走,那可就不好说了,毕竟他可是周云!

    果然,听着周云的陈述,对面的开发商,也就是凤霞公司代理人以及出庭的副总顿时脸色变了。

    这个副总能被温阳夏派过来参与庭审自然身份不一般,本身就是温阳夏的弟弟,在公司里也有股份。

    这会一边听一边看向了旁边的蒋博,这情况可和之前双方沟通的不一样啊。

    不过现在不是说这些的时候,还是先看看有没有赢的可能吧。

    周云的陈述完了,蒋博开始进行答辩,当然他没有说什么凤霞公司作为被告,身份不适格之类的话,因为那是凤霞公司代理人说的话。

    蒋博这边的答辩理由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点,第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当然对所有业主生效,当某个业主的建筑可以营造为封闭空间时,可以不需要物业提供的服务。

    第二点就是,因为城投公司特殊的性质,所以其另行聘请了第三方服务公司,这里面囊括了安保,保洁等等各方面的物业服务。

    总得来说就是,建筑物使用权的转移并不当然伴随物业合同的转移,而且已经和建设单位签订了排除合同。

    然后,物业服务我们自己请人做了,所以于情于理你们都不应该再收物业费。

    这是经过准备的,就是在尽量不把矛盾甩给开发商的情况下进行的甩锅。

    蒋博答辩完了,然后便是开发商凤霞公司的代理人开始答辩,这个答辩就相对简单,他们公司和案件没有强关联,不适合作为被告。

    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不适格。

    至于其他的就没有必要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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