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昆顿了顿,又补充道:“只是……与此国的谈判,恐怕会颇为耗时。”
李国助眉头微挑:“为何?既有意寻求外援,交涉起来岂非更易达成?”
杨昆苦笑一下:“大人明察。交涉之难,不在其意愿,而在其国体。据卑职所知,布顿苏丹国虽小,其统治架构却颇为奇特,绝非苏丹一人可乾纲独断。”
“其国似有类似贵族委员会的机构,权柄甚重。”
他斟酌着词句,
“凡国之大事,苏丹需与委员会商议,委员会若反对,苏丹之令亦难施行。”
“此等分权制衡,与巴达维亚总督受评议会掣肘颇有相似之处。”
“故与之交涉,需同时应对苏丹与贵族评议会,流程冗长,变数增多。”
贵族委员会?分权制衡?
这几个词如同钥匙,瞬间打开了李国助记忆深处某个尘封的匣子。
前世阅览过的、那些混杂在荷兰东印度公司浩瀚档案中的零星记载,骤然清晰起来。
布顿王国……七个等级……成文宪法……三权分立……东南亚罕见的宪政君主国……
他一直以为,那是荷兰人用自身观念对异域政体的附会与曲解。
殖民者的记录,总是带着傲慢的滤镜。
然而,此刻从杨昆这个本时代精通南洋事务的部下口中,他竟听到了近乎一致的描述。
空穴来风,未必无因。
原来,在这十七世纪的南洋深部,真的存在这样一个政治“异类”。
一个拥有成文宪法、试图以制度框架约束权力的岛国。
一个念头随即闪过李国助的脑海——这种制度,会不会是受到了荷兰或者英国的影响?
但几乎立刻,他前世的记忆就否定了这个想法。
根据那些零散的史料记载,布顿苏丹国这套独特的七个等级宪政体系,早在1610年就已由其苏丹拉伊朗吉正式确立。
其根植于数百年本土的“贵族-传统领袖”二元统治,更有着独特的思想渊源——伊斯兰苏菲主义的“存在等级论”,将宇宙从神到物的七个层级,创造性地转化为了治国的宪政体系。
其具体架构涵盖了从最高统治者苏丹,到由高级官员组成的中央政府委员会,再到管理地方与附属国的各级机构,以及负责宗教事务的领袖,直至底层的普通民众,形成了权力分散于贵族阶层内部的七个等级。
司法体系融合了伊斯兰教法与本土习惯法,而三权分立的设计,旨在平衡苏丹与贵族权力,回应内部稳定的需求。
这是一次本土智慧与宗教哲学结合的自发创造。
而其与荷兰的首次正式接触,还要等到1613年,内容也仅限于军事和贸易合作。
更关键的是,时间对不上。
欧洲近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要等到一个多世纪后才会由孟德斯鸠等人系统阐述。
想到这里,李国助心中甚至升起一丝荒诞的敬意。
在1629年的当下,当欧洲大陆的法国、西班牙乃至英国的君主们正竭力加强集权,推行“君权神授”,甚至解散议会时,远在东南亚的这个岛国,却已通过成文宪法,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在统治阶层内部进行了制度化的划分与制衡。
单就权力制衡的形式与统治阶层内部的协商程度而言,这个小小的布顿,其政治架构甚至比同时期多数欧洲强国更具分权色彩。
当然,他也清楚,这与现代民主毫无关系,本质仍是贵族与宗教领袖的寡头共治,绝大多数平民和奴隶被排除在外。
但即便如此,这依然是亚洲政治智慧一次了不起的自发创造。
强烈的探究欲与战略考量交织在一起。
独特的地理位置,加上独特的政治结构,使得布顿苏丹国的价值陡然提升。
与这样一个国家打交道,或许会比与纯粹专制的君主国更复杂,但也可能更稳定、更具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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