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皆是以新债还旧债,便是欺君之罪,不仅自身乌纱难保,更要连累前任后裔与牵连商家。只得循旧例再寻新商借款,将旧债利息折算入新债本金,仍依十三归之制计息。
郑士表为库吏时,曾私下调核总账。单是洪武元年那笔初始借款,历经二百有八年,凡八百三十余期滚利,本息叠加已逾万万贯;再添上历代新增的近二十笔借款,总欠款竟达三亿七千余万贯之巨——此数早已脱离实际,泉州府全年赋税不过数十万贯,即便是府库存粮、布匹、盐引尽数抵押,亦抵不上零头之零头。
他至今记得,簿记中那些被商家抵押的物资清单:府库存粮早在宣德年间便已抵空,万历初年连官署铜钟、城垣砖石皆折算作价,写入债契。他曾捧着簿记,小心翼翼向上官进言,言此债永无清偿之理,不若如实上报朝廷。上官却勃然大怒,将簿记狠狠摔于他面前:“上报?你敢上报,十四朝泉州牧守尽成欺君罔上之辈!你我,连同满城商家,皆要抄家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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