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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妻媚娘改唐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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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章 媚娘注佛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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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万顷的话,点明了此次“御注”的核心意图:重新定义“王法”与“佛法”的关系,将“护国”提升为佛教(尤其是寺院和僧侣)的最高义务之一,从而为“限僧策”等一系列整顿措施提供最高层面的理论依据和合法性背书。 这不是简单的信仰行为,而是一次政治神学的建构。

    二、 朱批御注,字字千钧

    数日后,贞观殿(武则天日常处理政务之所)旁的暖阁内,灯火长明。武则天卸去了白日朝会的严妆,只着一身杏黄色常服,外罩一件绣有金丝莲纹的绡纱披帛,坐于御案之后。案上摊开的,正是用泥金书写在磁青笺上的《仁王护国般若波罗蜜多经》精写本。一旁堆着高僧与学士们整理好的资料摘要、历代注疏精华,以及数份草拟的注释初稿。

    武则天并非仅仅做做样子。她早年于感业寺为尼的经历,使她具备相当的佛学素养。登基后,更是延请高僧入宫讲·法,对佛教义理,尤其是与她政治诉求相关的部分,颇有钻研。此刻,她手持朱笔,时而凝神细阅经文,时而翻阅参考资料,时而提笔在经文字句旁的空隙处,以端庄秀逸又隐含锋棱的楷书,写下自己的批注。

    她的批注,并非完全遵循传统注疏的章句训诂,而是带有鲜明的个人色彩和政治指向。

    在经文提及“若国王大臣,能持此经,恭敬供养,一切灾难皆悉消灭”处,她批注道:“此言王臣持经,非仅诵读供养之谓。王者,当以正法治国,明刑弼教,使邪伪不行,忠良得所,是谓持经。大臣,当辅佐明君,清心奉法,利济生民,是谓供养。如此,则国基永固,灾难自消,岂独鬼神呵护哉**?”

    —— 将“持经”解释为“以正法治国”、“清心奉法”,将护国祛灾与良好的政治治理直接挂钩,淡化单纯宗教仪式的效用。

    在提及“法师护国”部分时,她批注:“何谓法师护国?非谓僧徒干政,亦非空谈慈悲。当严守戒律,精进修行,以德行化导愚顽;当劝导信众,忠君爱国,完粮纳税;当以寺产之余,赈灾济困,修路铺桥,力行善举。如此,则僧伽清净,民受其惠,国蒙其福,是谓真护国。若不事生产,坐享厚利,甚而侵夺民田,影庇奸猾,则非但不能护国,实乃国之蠹虫,有违佛法本怀,天地鬼神所不容**。”

    —— 明确界定僧侣的“护国”责任在于教化、劝善、慈善,并直接批评侵占民利的行为,将“限僧策”的核心诉求提升到“违背佛法”、“天地不容”的高度。

    在论及“如来付嘱国王大臣,护持佛法”时,她写道:“如来付嘱,盖因王者代天牧民,有统御之权,调御之责。护持佛法,非为纵容僧伽恣意妄为,乃为令正法得行,邪伪不生。故王者有权,亦有其责,裁定僧尼额度,清查寺观田产,引导僧众 务本(忠于国家)、利生(利益百姓),使 佛法与王法相得益彰,共护 社稷苍生。此乃如来之本意,王者之天职。”

    —— 这是最核心、最大胆的批注。她直接阐释“护持佛法”是君王的权力也是责任,这权力和责任就包括“裁定僧尼额度”、“清查寺观田产”、“引导僧众”,将世俗皇权对宗教的管理和整顿,定义为符合佛意的“天职”,从而在佛教理论内部,为皇权干预、规范宗教事务提供了至高无上的合法性。

    字字朱批,力透纸背。每一处注解,都不仅仅是佛学义理的探讨,更是政治理念的宣言,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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