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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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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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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大部分人都以刑律不容人情为由,不认可薛长芃的辩词,唯独裴元照听说后,为好友提供了一个新说辞,“孤女父死之期未满一年,按律守丧,违律不为婚,既无婚名,又未有婚实,构不成谋杀亲夫之罪”。

原来孤女之父是去年的四月病逝,而她犯案是在三月!

这一月之差为案情判决带来了逆转之机,但褚尚书和范御史仍以普通谋杀罪也要判处死刑,不容免罪为由,按下薛长芃所请。

祁郢一边饮茶,一边听他们讲。

两位老大人显然是同一个战线,开口就十分强势。

“陛下,谋杀亲夫乃十大逆罪之恶逆,属地官衙和大理寺一致判定,自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事议定便为婚,此为谋杀亲夫之名。”

“还有薛大人所言自首减二等,案犯是被捉拿归案,何来自首之说?”

薛长芃也毫不示弱,“双亲已故何来父母之命,邻长虽有抚育之恩,却存私心谋女,所命孤女不从,何来媒约?丧期守孝未尽,不为婚,亦是律法!”

“孤女犯案后过堂便认罪,签字画押无不配合,属案问欲举,又为何不算自首?”

大祁刑律明文:犯罪之人,因疑被执,赃证未明,或徒党就擒,未被指说,但诘问便承,皆从律按问欲举首减之。

范御史也直接了当,“违律亦为婚,岂不知平民百姓不守孝满期便成婚者不在少数,若他们以‘违律不为婚’为由犯案,该当如何?”

“难道次次要容情从轻?你将律法公道置于何地?”

这也是实情,虽然大祁律法严明,可不守法的普通百姓根本管不过来。

此案虽属大理寺和刑部判审,但御史台有督察之责,审议此案范御史也不是不同情孤女,但法是法,不容定议非直。

“按律,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例,”褚尚书也切中此案关键,“你也说了,谋杀已伤,而伤不得首,按绞刑论处,大理寺所定处死已经是容情。”

孤女的罪是很明显的,她以钗为利器造成了伤者大损伤,这并不属于‘自首减刑’之列。

整个卷宗也被祁郢翻了一遍,他心中有所偏颇,而一旦裁决,势必有一方仍不满意。

因为双方各执一词,从律法层面而言,条例之间也各有偏重,比如说捉拿归案就认罪算自首减刑,这是偏重刑讯定案,而案犯伤人不在自首减刑之列是为了不叫愚民故意伤人又以自首避罪,本就没有绝对的对错,而双方的立场,一个是维护律法,一个是通达人情,更没有对错之分。

真论起来,还是他偏向的薛长芃在钻律法的空子,只不过他委实精通于法,能辩得两位老大人来御前请求裁决。

眼看祁郢沉默间似有决断,薛长芃忙给裴元照使眼色,他们来之前几番探讨,而裴元照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可以挽救一下颓势。

是的,虽然他们驳的有来有往,但事实上,还是范御史他们占据优势。

就在这时隔间却传来一道声音。

“陛下,嫔妾有一问,刑部以谋杀罪论处,而谋杀有徒三年,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故而谋杀,已伤,已杀为三等刑名,既有谋杀罪首免死,那孤女何不能以所因之罪获免?”

“大祁刑律有载:假有因奸而杀,奸罪得免,杀罪论处,遂引为所因之罪,假有盗窃而伤,盗罪得免,伤罪论处……孤女谋杀之罪,只谋未杀,所犯谋罪,徒三年,免死,请陛下准免。”

她这番话先论谋杀罪分三等刑罚,再将谋杀罪和奸杀罪,盗伤罪等一概而论,既然奸杀论杀,盗伤论伤,那为什么谋杀不能论谋,因为‘只谋未杀’,说到底,无论是奸盗杀伤,都要论‘实罪’,孤女所谓的谋杀亲夫,只占了‘谋’是真实,亲夫不是亲夫,杀也没有杀掉……

许执麓说这话时,外头安静极了,只因祁郢听得十分认真,那态度可比刚才应对他们几人辩驳要投入的多了。

薛长芃被这番言论惊艳了,他大为震惊的看向裴元照,因为这就是裴元照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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