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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旗燎原:从郡王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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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章 国有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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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勘查、开采、冶炼、运输事宜。原开矿之民户、商贾,可由朝廷酌情赎买,或准其入股分利,但开采、经营之权,必须收归国有!”

此言一出,殿中微微骚动。矿产收归国有,这又是触动巨大利益之举!南直隶境内,尤其沿长江及皖南山区,民间开矿历史悠久,虽经明初一度收紧,但中叶以降,管制松弛,私采盛行。许多矿场背后,都有地方豪强、致仕官员、乃至卫所势力的影子,关系盘根错节,利益输送复杂。骤然收归国有,无异于虎口夺食。

万元吉沉吟道:“监国,矿产国有,确可保障军工物料来源,亦可增加国帑。然推行之际,阻力恐不下于整军。地方豪强、矿主、胥吏,必多方阻挠,或明抗,或暗毁,或勾结匪盗,滋扰生事。且勘查、开采、设厂、管理,在在需人需钱,非旦夕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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