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此番退让,则新司权威扫地,日后必处处掣肘,形同虚设!故,必须强硬应对,速战速决!”
他上前一步,语气铿锵:“臣有三策,请监国圣裁!”
“上策:请监国明发 严旨,申饬 海阳知县、潮州知府推诿阻挠、玩忽职守 之过,夺 海阳知县职,锁拿 涉案所有河泊所吏役及受贿佐贰官,移交 潮州府或邻府 严审!并授权 潮州巡访官林时对,全程监督 审讯,确保 案情水落石出,严惩 首恶,追赃 还民,妥善安置 受害疍户。同时,将案情梗概及朝廷处置,明载 于下一期《通政公报》,昭示 朝廷肃贪 安民 之决心!”
“中策:若虑及潮州情势复杂(宗族、海商、郑藩等因素),暂不宜过于激烈,则可派 钦差 或巡按御史,会同 广东按察使、潮州巡访所,共赴 海阳县彻查。仍须严惩 不法吏役,追究 知县、知府失察 之责。案情亦需择要 公报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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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策:若朝廷力有未逮,或投鼠忌器,则至少需责令 潮州府重审 此案,开释 被诬疍户,惩办 行凶吏役,并对巡访所查案 给予明确支持。然此策过于软弱,恐助长 地方气焰,损害 新制威信。”
上、中、下三策,态度由强至弱,凌义渠显然是主张采取最强硬的上策,以此案立威,彻底打开局面。
“不可!”王应华立即反对,“凌都宪所言上策,过于操切!海阳知县纵有推诿,其罪是否至‘夺职锁拿’?潮州知府态度暧昧,亦无公然抗命 之实据。若因胥吏之案,遽 罢 知府、知县,恐震动 广东乃至天下 官场,使地方有司 人人自危,离心离德!且潮州毗邻郑藩,局势敏感,若因内部 整饬,处置 过激,引发 地方动荡,岂非 给外藩 以可乘之机?中策 派遣钦差会同查办,较为稳妥。”
李元胤沉吟道:“王总宪所虑,不无道理。然凌都宪‘首战立威’之见,亦切中要害。巡访司新立,若无雷霆手段 处置典型,确难震慑 奸邪。潮州情势虽杂,然正因其杂,更需 显示朝廷法度 之严肃 与决心。臣以为,可折中。不罢知府,然海阳知县 推诿阻挠 查案,事实清楚,至少 应予以严斥、罚俸、乃至降级调用 之惩戒。涉案吏役及受贿佐贰,必须 严惩不贷。可授权 林时对,在广东按察使司 或钦差 到场前,有权看押 涉案吏役,防止 串供、灭口。至于案情公开……臣以为,可稍缓,待查实 定案后,再于报端详述,效果更佳。”
沈廷扬从财政角度考虑:“此案所涉,虽为胥吏小恶,然其盘剥 之对象,乃贫苦疍户、小本商贩,伤及 朝廷税基 与民心 根本。速断 此案,严惩 蠹吏,追赃 发还,可收立竿见影 之效,使 潮州商民 知朝廷有 法 有 天,于 吸引 投资、稳定 市舶,大有裨益。臣附议 李公之见,当 果断 处置,以 儆 效尤。”
陈邦彦则道:“臣曾南巡,知地方颟顸 之习。海阳知县之‘婉拒’,恐非孤例,乃许多地方官面对新事物、新权力 之本能反应。此案处置,分寸 拿捏,至关重要。过刚 易折,过柔 则废。臣以为,可明发 监国手谕,严申 巡访司职权,责令 潮州府、海阳县限期 配合查案。同时,可密谕 广东巡抚、按察使,关注 此事,适时 介入协调。既显示 朝廷支持新司之决心,又给地方有司留有台阶,避免 矛盾骤然激化。若其仍 阳奉阴违,再施以 重惩不迟。”
潮州籍官员陈子升最后小心翼翼道:“监国,诸位大人。潮州民风……确与内陆不同。疍户困苦 久矣,河泊所 之弊,亦非一日。此案爆发,恐已积怨 甚深。处置时,万勿 再激化 疍、民(岸上民)或疍、官矛盾。安抚 受害疍户,惩办 首恶,公示 结果,最为紧要。至于知府、知县……牵一发而动全身,潮州 大宗族、海商,耳目 众多,关系 盘根错节,仓促 罢黜地方大员,恐 引发 不可测之连锁反应。稳妥 渐进,或为上策。”
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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